根據《關于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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