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生兒上戶口的時間限制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所以,按照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要上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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