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十五年工齡的職工被用人單位無過失性的辭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因為破産重整辭退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超過十五年的要支付十五個月的工資。此處的工資是指職工在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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