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一審時,被告可以提供答辯狀,也可以不提交,不進行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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