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确認雙方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經有适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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