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死亡賠償金不應适用《繼承法》13條之規定的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當均等分配的原則,而應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來對待,同時對未成年人的實際利益應當優先照顧。當事人不要求分配的,法院一般不會主動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作為一種對死者未來可期待财産性收入的補償,可以參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分配。
依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法定繼承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繼承。
死亡賠償金有以下特點: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産。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财産。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緻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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