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分立不是設立子公司。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将一部分财産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
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别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獨立承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5條,公司分立,其财産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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