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标準由國務院規定。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确定殘疾,即以社會功能障礙的程度劃分殘疾等級。為利于國際學術交流和資料的互相比較,盡量與國際統一标準取得一緻;對沒有國際統一标準的,自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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