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責任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劃分:
1、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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