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行政複議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适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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