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産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現行的房産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由于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産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産稅。
房稅征收範圍,稱房産稅“課稅範圍”,具體指開征房産稅的地區。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産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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