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員工而言,病假屬于有薪假期。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的相關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職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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