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的法條是:
《擔保法》第34條規定,下列财産可以抵押: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36條規定:
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二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将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第三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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