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是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下的二級科目,是為了業務招待單位或上級部門關聯部門單位,包括餐飲、娛樂、住宿、禮品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号)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作為"其他扣除項目",而并未作為"招待費"處理。據此業務招待費通常被界定為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主要有:餐飲、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香煙、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産生的費用等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論,如: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産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産品有标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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