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以下行為:1、自己開業生産或經營與甲方生産或經營産品同類的産品;2、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3、為他人經營與甲方生産或經營的産品同類的産品;4、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二、乙方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
三、競業禁止補償。
四、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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