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兌付,就是信托産品到期後,信托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托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托公司需要兜底處理。
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托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隻是信托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剛性兌付在房地産信托、政府融資類信托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及銀信合作理财産品中被執行,而證券投資類信托并不受此約束。
監管層要求确保兌付的初衷是為了推動新業務,讓投資者消除疑慮,也是為了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防止因信托投資虧損誘發群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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