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訴後再起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