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沒處理完可以提車,對車輛檢驗鑒定結束後五日内就可以提車了,或者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後就可以提車了。
一般情況下,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證據而扣押車輛的,查清事故原因後應當放行,即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内作出事故認定書,并放行車輛。需要收集證據的情況,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延長30日。如果車輛需要鑒定,最長68日内發還肇事車輛。如果交通事故車輛具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25條所列情形,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财産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産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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