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企業主要涉及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第19号)規定,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稅率分别為7%、5%、1%。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增值稅稅額×稅率。
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提供工程服務向顧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總和,又稱營業額。建築企業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購料形式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格在内。
但對裝飾裝修企業确以包清工形式從事裝飾作業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其實際取得的營業收入額,照章征收營業稅。裝飾裝修企業銷售原材料,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稱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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