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号(關于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标準有關事宜):
(1)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攜帶拟留在中國境内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
總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2)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确屬自用的;
那麼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拟留在中國境内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3)有關短期内多次來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驗放标準等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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