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的适用範圍: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緻損害的侵權訴訟;産品質量不合格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産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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