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中第三人不能上訴,第三人在當前的代位權訴訟中主要是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務人并沒有被直接判決履行債務責任。代位權中第三人被剝奪了上訴權,實際上并不能獲得二審程序的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債權人可将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這一規定明确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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