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是封建社會,皇帝的權利至高無上,因此,為了皇帝的安全着想,就有了很多的酷刑,有很多的規矩,把犯人“虐”死才罷休,而在砍頭的時候也講究時節,就有了“秋後問斬”這一詞。那麼民族文化來一探究竟為什麼古代秋後問斬?
“秋後問斬”一詞據載始于唐朝,文學作品最早出現于《水浒》英雄傳中。追溯中國封建統治時期,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于《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于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于《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人們不能正确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着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古代司法工作者認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間草木茂盛生機勃勃,人的生死應合于自然。秋天草枯葉落,處決罪犯才合天地蕭殺之時。
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閑,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衆觀看。再則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蕭條,亦是進入一年的尾聲,亦适合執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于是,秋冬時節處決罪大惡極的犯人,成為從古到今的傳統,漸漸在法律條文上形成“秋訣”制度:春天定罪,秋天問斬。
西漢中期董仲舒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早在漢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規定,除謀反、謀大逆等罪犯即時處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後至冬至前進行。隋唐以後,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複審複核,死罪更要多次複奏後由皇帝親筆勾決。
明清兩代又引入了“秋審”和“朝審”制度。每年霜降後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會審京畿附近的死囚,稱為“朝審”;而每年八月中旬複審各省死刑案件則稱為“秋審”,朝審與秋審後把死刑案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祖四類,除情實類由皇帝勾決後執行死刑外,其他三類均可免除死刑。
執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節,這與古人的自然神權觀念有關,即順應天意。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而秋冬是樹木凋零的季節,象征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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