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等12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範了村級民主評議活動、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體、程序、結果的運用等内容。在審計中查出村幹部侵占集體資産和資金、多吃多占、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村幹部,其職務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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