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是其是有限制條件的。需要滿足一戶一宅的條件,并滿足分戶的條件,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實現分宅基地這一目标。
2、就拿一戶一宅的條件來說,若是女兒已經出嫁,并且在其他地方已經取得宅基地的,不滿足一戶一宅的制度原則,不可以分宅基地。若是其存在将農村住房出租、出賣的行為的,一般是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的。
3、再者從分戶的條件來說,獨生子女一般是不能進行分戶的,實在是有特殊情況的,可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針對多個子女的家庭來說,申請分戶的女兒必須是有獨立的經濟能力的、有民事行為能力、屬于本村集體組織的成員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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