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有權随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需要提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一定要盡早的委托律師進行會見,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後要第一時間委托律師會見溝通案情,因為律師會見工作是一切刑事辯護的基礎,且至關重要。
基礎如果沒打好,後期的刑事辯護會帶來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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