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不需要夫妻共同去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補辦《結婚證》結婚證的前提是婚姻關系已經存在,民政部門隻要核對婚姻檔案底冊就可以查明情況,因此,隻要一方持持戶口簿、身份證就可以補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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