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全部損失是指被保險車輛的整體損毀或嚴重受損,失去修複價值,保險公司将其推定為全損的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産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複,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産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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