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對于财産的分割,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應按照公平的原則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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