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房産需要:
1、從“五證”與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預售合同不同于委建合同。所謂“委建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築房屋,并負擔費用的合同。關于委建合同的性質有“買賣契約說”、“制作物供給說”、“承攬契約說”、“承攬與買賣混同契約說”、“承攬、委托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而預售合同有關付款、标的物交付、權利擔保、瑕疵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内容多與一般買賣合同相同,在性質上屬買賣合同;
2、“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适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4、計量規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
5、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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