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辦報告、辦學章程和發展規劃。
2、舉辦者及拟任校長、拟聘教師和财會人員、管理人員和資格證明。
3、辦學專業設置、課程計劃和使用的教材。
4、拟辦教育機構的資産證明和辦學風險擔保證明。
5、辦學場所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6、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材料。
7、有設校董事會的民辦教育單位的校董事成員名單,有聯合舉辦的機構。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 舉辦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受理範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财政性經費,在本地區範圍内面向社會申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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