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高空墜物緻人死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高空墜物屬于一般民事侵權,應當由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此,玻璃窗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對于玻璃窗的墜落沒有過錯,否則就推定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