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省級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無征收權,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說鎮政府作為用地單位,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可以征用土地。但如果說鎮壓政府做為權力機構批準征地,則是越權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内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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