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駛的摩托車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對于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以并處十五日内拘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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