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全體居民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内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内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内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内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牆、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屬于“公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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