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畢竟已經進入和審判程序,已經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資源等,原告撤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原告所交納的訴訟費不能全部退回,但應減半收取。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5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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