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可以把前妻戶口遷出去。戶主如果要把前妻的戶口遷出,需要與對方進行協商處理,雙方協商一緻之後,相關人員必須持原戶口本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完成戶口遷移。《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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