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沒有取消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緻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情況。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時,不需雙方一緻同意,合同的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出終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隻要雙方達成一緻,内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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