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征用,是指因搶險、救災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暫時性地使用他人動産或不動産的行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國家征用公民财産雖然是無償的,但在使用後,應當歸還被征用人,造成财産毀損、滅失的,還應當給予補償。因此,征用公民的财産,造成了損失的,國家應當負責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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