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車禍造成腰椎骨折的,其人身損害賠償标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緻殘的,賠償義務人也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緻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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