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7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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