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區改造一般需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
2、根據《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指導規則》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3、決定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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