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及反訴狀标準格式為:
一、訴狀的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說明反訴人和被反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正文部分:
1、反訴請求。
2、陳述事實和理由。
3、列出證據。
三、尾部:
1、緻送人民法院名稱。
2、附項:附上本反訴狀副本,并列明證據名稱和份數。
3、反訴人答名。
4、寫出反訴日期。
在書寫時應該注意:
1、要用鋼筆或筆毛書寫。
2、反訴人或被反訴人欄,應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反訴人署名欄是公務人員,應簽名或蓋章;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5、反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反訴人的人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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