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适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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