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撤回起訴後,不能再次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
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複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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