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4條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3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範圍:(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國家機關用地是指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是指給排水、環境保護、供電、通信、煤氣、道路橋梁、消防保安等設施用地,城市公益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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