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入職後,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違法行為,公司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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