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标準根據《建築法》
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内,必須确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經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複。
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内,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房屋的所有者可依據上述法規向質量責任人申請賠償。如與責任人交涉無果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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