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價格沒有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低于市場價。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确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财産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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