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适用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之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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